临沧市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临沧市招标投标行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从事招标投标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热心招标投标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积极提供服务;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临沧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9号(工业园区东片区信息产业园服务中心3号楼3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为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本协会内招标投标行规行约、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运营非政府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为社会招标主体提供服务;

(五)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监管体制,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六)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提高招标投标人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与素质;

(七)为会员、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政策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招标投标信息,运营“临沧市招标投标行业协会门户网站”及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九)组织举办论坛和展览等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

(十)表彰、宣传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各地区招标投标协会工作协作,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构建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紧密型工作关系和一体化组织网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协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3、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咨询服务机构;

4、从事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由协会秘书处确认。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需进行相应变更或终止,应由协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协会业务领域内的企业家、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热心招标投标事业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公告。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顾问等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在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八条(一)、(六)、(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决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设立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理事会成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协会支持配合在协会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协会违纪党员。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第四十一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协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做好党的建设和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协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主要活动安排。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归协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