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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中文名称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布时间

2018年6月6日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时间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6 6 日起施行。